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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用户打车年均多花3000元?专家教你维护消费权益

来源 | 央视财经、法治日报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消费者一方面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陷阱。从旅行平台、电商平台、打车软件到外卖平台,不少互联网企业,都曾被曝光利用大数据杀熟。


  家住北京的王女士被杀熟的平台是网约车。王女士介绍说,她平时上班、出行都会打车,因为经常遇到高峰期约不到车,为了增加成功率,王女士除了一部常用手机,还有一个备用手机,结果她发现了一个问题。


  消费者王女士:“这手机不经常用,18元,经常用的22元,就已经有差价了。平台莫名其妙给了券,这个我常用的手机反而不给券了,同等车型的情况下,(不常用账号)每一辆车都有优惠券,(常用账号里)都是没有的。”

  因为经常使用两部手机进行比较,王女士给自己算了一笔账,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消费者王女士:“通过我的比较,老手机跟新手机的(叫车)价格,大概每天两单的话,可能就会差10元钱左右,一天差10元钱,一个月就300元,一年就3000多元钱,出行成本就增加了很多,挺坑的,这就是杀熟,我越用你越给我涨价,越对我不好。”

 大数据杀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还是偶尔遇到的个例呢?记者在北京街头和写字楼随机进行了采访,在记者的调查中发现,很多消费者表示自己或者身边的朋友,都遇到过大数据杀熟,无论是订外卖、订酒店,还是网约车、网络游戏都有遇到过,对于这样的行为,大家也都表示难以接受。




专家解读“大数据杀熟”

  北京奥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暴杰告诉记者,大数据杀熟这一现象从2016年就开始进入公众视野。“大数据杀熟一般是指,经营者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运用大数据和算法分析消费者的偏好、消费习惯、支付能力等信息,建立了用户画像,然后将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获得更多利润的行为。大数据杀熟具有价格歧视的表象,但是在本质上,大数据杀熟应当属于一种价格欺诈行为。

  暴杰律师认为,大数据杀熟这种情况在两个阶段涉嫌违法,第一个是在用户个人信息收集阶段,可能涉嫌违法收集个人用户信息。第二个阶段是运用大数据杀熟的实施阶段,涉嫌的是价格欺诈,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它主要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北京奥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暴杰:“在2021年的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重点指出了关于差别待遇,以及大数据杀熟具体的认定,我们认为可以考量以下几个因素,第一个因素是如果我们发现行为是基于大数据和算法,根据交易相对人的支付能力、消费偏好用户习惯等,实施差异性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这种我们就可以认定是其中之一。第二种实施差异性标准、规则和算法的。第三种是实施差异性付款条件和交易方式的。”

  那么关于大数据杀熟,在我们现有的法律规定中应该如何处罚呢?

  北京奥古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暴杰:“如果存在大数据杀熟的行为,我们有两种处罚规定,一种是责令限期改正,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且没收违法所得处于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比如说多次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解决这一现状,暴杰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对于举证的问题,我们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比较方式,比如说采用不同的手机、不同的号码来分别试一下,看看是不是存在大数据杀熟现象,如果存在这个现象的话,我们的消费者应当及时的截屏,保存证据,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第二个是我们应当把它形成一种人人喊打的社会氛围,商家就要考虑自己被处罚的成本和承担的责任。”




专家支招如何维护“信息弱者”的消费权益

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消费是被提及最多的词汇之一。当消费如愿成为经济增长的“压舱石”时,我们应该看到,对消费的保护特别是新消费形态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还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一个简单的现实是,距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一次修订已经过去了7年时间——这正是新消费形态集中涌现的7年。可以预期,伴随5G和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新消费形态还可能迎来更大的繁荣期。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我国正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回应民众关切。2014年通过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扩大了消费者权益的外延,充实了消费者权利的内涵,引入了后悔权制度、个人信息保护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新权利,继承与发展了惩罚性赔偿请求权。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通过进一步强化商家的义务,确立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更新了“三包”制度,确立了普适于各类商品的产品召回制度,有效降低了消费侵权的概率,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提升了消费者维权的收益。”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孟强:“客观来讲,我国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条款也更加全面,2014年修订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都对消费者的权益问题作出了规定。

  消费者任人宰割的时代早已是过去式。消费者享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请求权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包邮”“运费险”等逐渐完善并普及起来的服务都是相关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的写照。在任何交易关系中都有可能会产生主客体的不平等,这是交易特点决定的,我们应当正视,可以通过法律手段以及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在数字经济下,如何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的进步让消费者维权的渠道更加通畅,比如在电子商务法中有两个条款十分直接地帮助消费者进行维权,其一是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必须要有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规定“不得删除消费者的评价”,杜绝了早些年出现的“只有好评、没有差评”的虚假宣传现象;其二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

  建议消费者要敢于为权益斗争,树立维权意识,用实际行动助力公平健康消费生态的形成,消费者的差评对平台和经营者会起到一些警示作用。如果平台对此不理睬,那么积攒到一定数量必然会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勒令其进行整改。

  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法律明确规定了企业的违法行为,这说明政府正在努力保障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政府的有力监督和健康的市场竞争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前提。




如何有效防止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显著?

  刘俊海表示: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需要政府、行业、企业、消费者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开门立法。既要认真听取金融企业的意见,又要听取广大消费者的意见。要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公正、快捷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其次,要充分发挥相关协会的自律职责。市场没有自律,就没有公信力,就没有可持续发展的后劲。睿智的行业协会要关门自律,抓紧清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潜规则与霸王条款。


  再次,企业要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善待消费者。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诚信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要对消费者常怀感恩之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与道德义务;同时要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保障权、治理参与权与索赔权。


  最后,消费者应当树立维权意识,掌握维权知识,主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END-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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